沈阳出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导致死亡20人以上,沈阳市将启动最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必要时,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日前,沈阳市出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适用于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 预案指出,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县(市)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也就是每24小时必须上报一次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县(市)级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接报后3日内上报省民政厅。 对于干旱灾害,区、县(市)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5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沈阳市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II、III、Ⅳ级。 死亡2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启动I级响应;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启动II级响应;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启动III级响应;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的启动I级响应;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启动II级响应;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启动III级响应;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或3000户以上的启动I级响应;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2000户以上、3000户以下的启动II级响应;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的启动III级响应;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为80万人以上的启动I级响应;5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的启动II级响应,4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的启动III级响应;3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专家进行灾情评估 灾后开展心理援助 I级响应措施启动以后,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 市减灾委办公室必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灾后冬春季 可获生活救助 根据预案,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及时下拨省和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县(市)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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