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可以通过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投资上市保险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具有关联关系、委托同一或者关联机构投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合并计算。对于比例的限制在上一版本并无此规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过比例的限制,某种程度上有助于限制保险公司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用大量的集聚资金去资本市场举牌,避免过去把保险公司当成一个融资平台,快速的集聚资金,去资本市场进行举牌的现象发生。另外,“具有关联关系、委托同一或者关联机构投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合并计算”的规定有助于避免过去通过投资不同的保险公司,去集聚资金,但实际上是同一控制人,却表面上让人以为是不同的投资主体去举牌的现象发生。 另外,对比此前版本,《二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保险股东分类,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四类。 南开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教授朱铭来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发布的《二次征求意见稿》放松了财务类的投资比例,同时也更加细化监管。将财务类股东分成两类,其中,财务I类股东由于股权占比较小,主要目的是获取投资回报率,因此,对其的资质要求相对较低,但是财务Ⅱ类股东存在转变成战略类股东的可能,因此,将其细分出来,对股东资质提出更高要求,以此来体现监管的平衡。 值得一提的是,《二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保险公司或者股东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实声明的可撤销行政许可,被撤销行政许可的投资人应当按照入股价格和评估价格的孰低者退出。建立保险公司投资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根据投资人违法违规情节,可以限制其五年以上直至终身不得再次投资保险业。 |